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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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吹风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修改六处
白龙 毛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5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对这部促进国有资产权益有效保护的法律草案做出重要修改。
  名称拟更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拟明确出资人定位  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企董事长等拟不得兼任  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的建议。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拟严管对子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此前草案征求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的意见后,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恶意串通交易行为拟无效  增设条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拟细化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免  按照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建议,草案拟增加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